《沈阳医学院治安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 时间:2024-07-11 点击数:

沈阳医学院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做好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持续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和文明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部门及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外来人员。

第三条 学校治安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做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要贯彻“教育为先、预防为主、规范秩序、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和校防、警防、民防联动的学校内部保卫工作体系,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检查、监督、指导各二级单位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制度,督促治安管理工作的层层落实。

  (二)制订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工作,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做好所属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纪与安全教育,调解校园内治安纠纷,制止扰乱校园秩序行为,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是自身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可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本单位第二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具体事务。

  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法纪与安全教育、内部治安管理工作。

  (二)经常检查并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公有财产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三)调解单位内群众纠纷,协助公安部门、学校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部署开展学校要求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个人及单位要重视反电信诈骗方面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守住钱袋子”。宣传教育师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组织、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不向他人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微信等个人帐户;不参与为他人洗钱、违规取款及其它协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施的行为。

  第八条 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提高反恐防暴能力。

第九条 贵重物品、危险品的管理

(一)严禁个人私自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各单位采购、使用、保管剧毒、放射、腐蚀、麻醉、易燃易爆物品、高致病性病毒样品等依法限制管理的危险物品,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手续完备、防护严密、管理规范。

(二)存放贵重仪器设备、公章、保密文件、科研资料的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存放部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

(三)对危险物品要严格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运输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须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并按要求行驶和装卸。

  (四)对危险品要严格采购、保管、领用手续,做到帐簿齐全、帐物相符,领取有批准,消耗有记录,交换有登记。

(五)对易燃易爆、菌种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使用、储存要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度。   

(六)对剧毒药品的保管要双人双锁,由设备科负责保管、采购、发放。使用部门一律不准存放剧毒药品。

  (七)领用剧毒药品时,需经部门领导批准,到保卫处登记。双人领取,药品不能失控,当日用不完的剧毒药品,要送回设备科保管,剧毒药品不准在使用部门过夜。

(八)危险物品的保管和使用人员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要求和事故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条 机动车和电动车管理

  (一)入校车辆在学生出行高峰时段要注意驾驶安全、自觉礼让行人。生活区的保障车辆限速5公里行驶。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或在校内行驶时不得超速。

  (二)进入校园的车辆须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遵守区域和路段管制规定。机动车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不占道停车。

(三)各部门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核备案管理。定期清理超期限外来车辆并报保卫处备案。

(四)工程运输车辆在校园内应按照规定道路和规定时间通行,施工方在主要路段和交路口派出专人进行管理。及时清扫路面抛洒物,保障校园环境整洁,在校园路口及施工路段安放提示牌。

(五)严禁在值班室、教室等室内公共场所为电动车充电,严防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楼内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院内不准乱停乱放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停放在指定位置做到整齐有序。

第十一条 外来人口管理

(一)学校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保卫处、人事处、学生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为本校外来人员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应遵循管理与教育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的原则。

  (三)对来校参加会议、学术交流的人员来我校进行访问、讲学、会客等活动时,主办部门要提前与保卫处协调,落实安全措施,保障其人员及财物安全。

  (四)对在校内务工、从事饮食服务业、商业网点承租(经营)户、建筑、修缮、施工等的校外人员,监理单位必须在工程合同签订七日内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将所有外来人员的名单、性别、年龄、家庭地址、工种、来校时间等详细情况登记造册后报保卫处备案,与保卫处签订治安防火责任书。

凡经批准来校承包生活服务项目的人员以及承包我校绿化、短期施工安装等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参照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各用工单位和外来施工单位除督促外来人员办理有关证件和手续外,还负责对本单位务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防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包括建立“安全防护隔离网”、设立“警示标志”等。施工场地必须封闭管理。不损坏学校设备、设施不私拉乱接电线,不在施工场地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施工现场要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并佩带标志上岗。

  (六)外来人员应自觉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侵害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严禁在校园内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及喧哗等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七)校内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留宿身份不明的人,严禁留宿精神病、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人员。

  第十二条 办公室、实验室管理

(一)凡是没有防范措施的办公室、实验室,不准存放贵重物品。

(二)办公室、实验室上班期间内无人时要锁门;下班时将水、电开关关好,锁好门窗;放假期间要锁好门窗,贴好封条。

  (三)办公室、实验室内不准存放现金及个人贵重物品;办公室、实验室内不准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对各类案件及应急事故的管理

(一)学校内如果发生各类案件时,发现人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同时保护好现场,由保卫处负责协调处理。

(二)发现火灾时,要及时报告保卫处应急指挥中心,并组织现场人员利用附近消防器材进行扑救,抢救人员和公私财产。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四条 生活管理

(一)学生入校要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规定,不准参加有损祖国尊严、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二)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三)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

  (四)禁止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五)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工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

  第十五条 户籍管理

  师生办理户口迁入迁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开具相关手续,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要求到属地派出所进行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

  (一)学校宿舍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学生宿舍安全防范、安全检查、安全事故抢险和现场维护等。

  (二)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探访须履行验证、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去。

(三)学生宿舍内禁止进行赌博、吸毒、非法传销等各类违法违纪活动,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商活动。

(四)住宿学生要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撬门扭锁自觉维护宿舍内的治安秩序,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及明令管制的刀具等物品带入宿舍。

  (五)住宿学生要在每晚22:00时以前必须归寝。学生熄灯后归来的,应向宿舍值班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登记。

(六)提倡健康文明生活,宿舍内禁止喝酒、吸烟。

(七)宿舍内禁止使用违章电器设备,不准私接电源,不准使用酒精炉、燃气瓦斯气体罐。

(八)人离宿舍要切断电源、锁好门窗;妥善管理好贵重物品,如银行卡、平板电脑等。

  (九)行为举止要文明礼貌,同学之间要互相帮助,相关关心,形成团结友爱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治安管理

  第十七条 校门管理

  (一)师生员工进出校门应服从门卫的管理,不得妨碍门卫正常执行公务。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各种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校内外单位和个人运载或携带仪器设备、材料、大件物品出校,须主动向门卫出示有效证件、证明,在履行登记手续后予以放行。

(三)校外单位使用本校场地、教室、会议室等开展活动及集体来校参观、听报告等,接洽单位应事先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保卫处后,方可进入校内。

(四)严禁翻越围墙、以及使用他人证件,无效证件等潜入学校。

(五)机动车出入校门应按《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机动车管理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校内公共场所管理

  (一)校内公共场所禁止大声喧闹、无理取闹、聚众滋事等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禁止赌博、非法传销、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校内公共场所的通风、照明、财物保管、报警系统、设施和消防及疏散通道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重要的场所和部位应按规定安装技术防范设施。

  (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学校的教室、文娱、体育场地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公共场所从事非法活动。

(四)进入校内公共场所应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爱惜公共财产,禁止破坏、损毁公用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校园内大型活动管理

  (一)校园举办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师生员工文化生活为宗旨。各项活动必须在不影响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开展,活动内容必须健康,格调高雅,所播放的影像资料必须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核。

  (二)在校内举行集会、竞赛、讲演、讲座、报告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活动开始一周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以及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及联络方式,经主管领导批准,保卫处备案后方能举行。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三)凡在校内举行放映、演出、舞会或体育项目比赛等活动,主办单位必须负责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室内举行的,必须保证消防出口通道畅通,严格控制场内人数,不得超员。

(四)使用室内活动场所的单位和参加活动的人,应严格遵守安全防火的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活动结束后及时断电,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场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舞台。

  (五)属于大型(校际或跨校际)活动的,主办单位须事先经学校批准并到保卫处备案,必要时保卫处派人协助维护秩序。未经批准的大型活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无安全保障的,保卫处有权提出改变活动计划或责令中止活动。

  (六)全校性的大型活动,由保卫处全面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应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认真研究制定详细的保卫工作预案,明确各项工作措施,在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严密组织实施,确保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校园商业网点管理

  (一)凡在各校区内,集体或个人开设的便利店、水果店、理发店、服务业等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网点,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二)经营负责人必须在开业前七天持上述证件以及与学校后勤等部门签订的相关协议到校保卫处进行登记备案,保卫处确认后对其房屋和设备及防火、防盗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营业。

  (三)校内各商业网点,必须服从校保卫处工作上的检查指导,严格遵守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开业七天内到保卫处签订《商店、经营网点消防、治安管理责任书》。

  (四)校园内商业网点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范围,不得在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不准悬挂张贴大幅广告,不准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宣传、叫卖商品。

  (五)校园内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从事商业、租赁、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活动,校园内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设商亭或摆摊设点兜售商品。特殊情况必须由主管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报告,报请学校及保卫处同意后方可经营,但必须在限定时间和范围内进行。

  (六)各商业网点经营负责人,要经常对所属的职工进行法纪、法规教育和安全教育,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商。

第二十一条 校园“110”管理

  (一)“校园110”应秉持“心系师生、热情服务”的宗旨和“预防、管理、教育”的工作原则,达到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有机统一。

  (二)“校园报警电话62215110”实行24小时综合值班制度,随时受理、处置师生员工的报警求助,并详细记录报警求助内容和处理情况。上传下达有关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着装整齐,佩带执勤标志;不得擅离岗位,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要有人顶替值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及时做好值班记录。

  (四)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恪尽职责,文明值班,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

(五)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求助后,属于可控治安安全方面的问题,应迅速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妥善处理报警事项。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火灾、交通事故等问题,主要任务是及时控制事态,保护现场,调查取证,协助抢救伤员,抓获犯罪嫌疑人,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有关工作。属于其他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通报联系。

(六)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在受理、处理各类治安案件,特别是重大治安案件或突发事件中,要及时将情况、信息报告相关领导,并认真填写处置记录。

(七)值班干部除了做好校园110接警处理与协调及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要信息及时通报工作外,还要负责当班期间校园安全巡查、人员考勤考纪等工作。

第六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积极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并做出贡献的学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在学校活动的人员,学校视情况给予表扬、奖励或通报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不重视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得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的以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单位,学校将严格追究该单位及其相关人事故责任,并视情节对其进行政纪、党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无效的本校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其他在校内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者,由学校保卫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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