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
追责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强化责任意识,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对指导工作规程》《沈阳医学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结合我校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学校应重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常态化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对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行为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追责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安全责任,学校党委统筹实验室安全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主要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学校二级单位要尽到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金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四条 学校持续完善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制定了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覆盖危险源分级分类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与准入、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危险源全周期管理等环节。
第五条 学校要加强实验室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建立各层面的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应急处理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
第六条 构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行为包括:
1、存在违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包括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在内的管制类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射线装置、危险废物等,或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未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2、存在未进行相应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在实验室内使用超出其生物安全许可范围的生物材料或进行超出其生物安全等级的操作,开展动物实验等情况;
3、发现安全隐患,或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实验设施设备;
4、存在未落实实验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准入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等情况;
5、存在未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未制定必要的应急顶案等情况;
6、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积极采取处置措施、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人为破坏事故现场等;
7、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 高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类,由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开展调查。生物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造成人员轻伤,或者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事件,由发生学校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要有两名(含)以上校外专家参专。调查处理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八条 根据危害程度及具体情况,对二级单位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九条 责任追究方式须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分清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规范责任追究程序。具体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部门,相关情况计入“评优评先”和年终绩效考核,作为追责问责依据。
第十二条 其他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由学校安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处理情况报人事组织部门和绩效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