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4-07-11 点击数:

沈阳医学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促进学校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学校须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

    第四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校实行由学校、各二级单位及其下属实验室和科室构成的三级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体系。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其他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安委会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全校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理体系;

    3.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审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章制度;

    6.审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

    7.审议与学校安全生产有关的建设项目;

    8.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9.审定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及奖惩事项;

    10.完成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委托的安全生产相关事项。

    第七条  学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教学、科研等)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与校长同责,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九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对负责工作范围及分管、联系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责任。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协调职责,根据工作职责负相应的主要管理责任或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各学院、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第一管理责任。学校与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下属实验室(科室)、教学、科研团队等组织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均要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组长由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2.负责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对存在隐患及时整改;

    3.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报告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4.负责本单位组织的教职工或学生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在本单位各场所、各危险点设立专(兼)安全员岗位,负责日常生产活动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确保本单位设备设施,尤其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7.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素质,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8.负责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9.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工作;

    10.新设部门应适时与学校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凡因机构调整,其安全生产职责随调整后的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保卫处。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协调和落实安委会决定的事项。具体职责是:

    1.拟定学校综合性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2.拟定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

    3.组织全校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点专项督查;

    4.督查督办学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落实;

    5.召集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协调布置相关工作;

    6.监督检查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安委会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保卫处

    1.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委会办公室工作;

    2.负责制定学校消防技防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全校消防技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消防技防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危险源管理、应急处置及作业人员培训等工作;

    3.负责全校消防技防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和监管,并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对全校消防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在建工地登记建档和实施监控;

    4.负责对全校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5.负责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治安方面的宣传教育、校园巡逻、周边环境整治、技防系统建设维护、重点人员管理、应急处置及作业人员培训等工作;

    6.负责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交通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设施设备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应急处置及作业人员培训等工作;

    7.负责消防、治安和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工作;

    8.负责保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消防、治安和交通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党政办公室

    1.负责传达、协调落实中央、省、市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指令,以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批转和督办;负责安全生产的信息报送工作;

    2.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工作纳入学校各项建设和发展。协助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类会议。

    (三)组织部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干部培训、考核等工作体系,教育干部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宣传部

    负责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校园电视、广播、报纸、橱窗、网络等媒介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

     (五)工会

    1.负责依法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组织教职工参加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2.负责依法维护教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教职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团委

    负责学生社团活动及学生社会实践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附属卫校、继续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处

    1.负责制定学生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组织学生签订安全教育和管理协议书,并监督检查制度和协议书的落实情况;

    2.负责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做好日常及节假日学生的安全防范教育、学生大型活动和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学生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及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做好敏感时间节点、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学生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工作;

    5.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学生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6.负责教职工因公出国出境的安全教育工作。

    (八)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

    1.负责在制定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从源头上控制安全生产隐患的产生;

    2.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计划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立项。

    (九)教务处

    1.负责统筹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教学过程中涉及实验室安全、师生人身安全的事项,教务处与教学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共同为实验室主要领导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2.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学环节,重点将安全生产教育列入实验教学、实习实践等教学计划,并督促执行;

    3.负责在教学检查、考核及管理等过程中体现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重点将教学过程中涉及师生安全的事项作为教学评估与监督的一项重要指标;

    4.负责制定学校教学实验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全校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教学环节中的学生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十)科技处

    1.负责统筹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科研过程中涉及实验室安全、师生人身安全的事项,科技处与科研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共同为实验室主要领导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2.负责制定学校科学实验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全校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科研环节中的学生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十一)国有资产管理处

    1.负责全校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射线装置设施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隐患排查,并组织落实整改;

    2.负责学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全校有毒有害化学品及教学科研实验产生的废气、废渣进行监督管理,并依规收集和处置;

    3.负责全校易制毒和剧毒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和储藏、废弃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二)人事处

    1.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合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人员编制、人员素质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职工培训、考核、晋升和评奖等工作体系,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专业培训工作;

    3.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二级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4.在分配职工从事特种作业和有害健康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女工保护方面的规定,并考虑从业人员身体素质等条件,对职业禁忌症人员和因工伤、职业病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职工,应妥善安排适当工作;

    5.负责组织学校工伤事故申报、认定及伤残等级的鉴定,审核、发放伤残保健金等;

    6.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执行学校对事故责任人做出的处理决定。

   (十三)财务处

    负责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科技所必需的项目和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监督专款专用。

    (十四)基建处

    1.负责学校基本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学校基本建设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全校基本建设承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在签订和审查基建项目合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3.负责组织对基建项目的安全验收和鉴定,制定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移交运行方面的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验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4.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投资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5.负责基本建设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工作;

    6.负责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基本建设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十五)教育技术中心

负责学校的网络运行安全和公共数据安全工作。

   (十六)实验动物研究中心

负责实验动物传染病防控工作,保障实验动物中心各项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十七)后勤管理处

    1.负责学校自然灾害防范工作,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组织协调防灾减灾抗灾救灾以及灾后恢复工作;

    2.负责自然灾害防范方面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工作。

    3.负责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全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应急处置及作业人员培训等工作;

    4.负责全校水、电、暖、气及车辆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运行,并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的后勤保障工作;

    5.负责食品安全、后勤服务保障等方面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工作;

    6.负责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后勤服务保障等方面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7.负责收集处理学校的医疗垃圾。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参加安全培训,确保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应对教职工及学生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有计划地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持证人员必须按要求年限进行复审。

    第十九条  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的培训、复审等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各单位须将本单位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名册及变动情况报学校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计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各二级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学校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主要使用范围: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检测、维修;隐患整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宣传和应急预案的演练;配备安全生产防护用品等。大宗专项经费需报安委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全校进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责令专人落实,限期整改;发现重、特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加强防范、严格管理,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需要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张挂在醒目位置,严格执行,并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如果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时,承包合同中应当有保障劳动者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内容,并明确规定各自应负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的作业要求,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做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应具有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技安、消防等相关单位参加。开工前应填写开工审核表及与校内有关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高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人体健康的场所和环境加强监督治理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各单位应提供和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和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劳动防护用品移作它用。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性的教学、科研、生产、开发项目,从立项开始必须建立安全评审制度。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全校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  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时,可进入有关单位以及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场所与事故现场,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或调查。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全校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安委会办公室或成员单位应即时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任单位须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和过渡预案,并由安委会办公室或成员单位组织整改验收。对需学校统筹协调解决的要及时报安委会。

第七章  应急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及现场处置预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向上级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事故报告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和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一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教育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学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由安委会组织实施,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章  安全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每年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落实等情况对各二级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通报机制,根据考核和检查情况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或批评。表彰奖励等同于学校教学单位评优和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荣誉等级,批评处分等级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需及时整改,对重大隐患应停止教学科研行为,并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停止其教学科研任务。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制度及标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新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报安委会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安全生产业务范围内的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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