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医院发〔2024〕254号关于印发《沈阳医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24-10-08 点击数:

 

 

 

 

 

 

 

 

沈医院发2024〕254

 

关于印发《沈阳医学院校园交通安全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沈阳医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业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医学院

                                 2024年926

 

 

沈阳医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正常交通秩序,优化校园育人环境,推动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所有道路、车辆和行人。

第三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校园交通,积极开展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纠正校园交通违规行为,教育校园交通违规人员。

(二)负责校园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与维护。

(三)负责车辆登记管理。

(四)负责校内重大活动的道路交通管制。

(五)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在校园内的交通事故。

(六)其他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事项。

第二章  车辆进出管理

第四条  校门分别设置车辆与人行通道,人车各行其道,对人车进出校园进行分流管理。

第五条  师生员工及驻校单位的各种车辆(不含人力自行车)进出校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的车辆凭车牌识别或身份识别进出校园。

第六条  校外各种车辆进校需提前预约审批,进入校园时驾驶人应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说明进校事由,经值勤人员核实登记后方可通行。来校执行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紧急任务的车辆可直接通行。

第七条  禁止教练车、外卖送餐车辆以及无牌、无证、无保险的各种车辆进入校园。

第八条 运送物品出入校门的,应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凡从校园运出货物,应提前向保卫处进行报备主动接受值勤人员检查,经查验无误后方可驶离

第九条 午夜0点至凌晨6点关闭校门,关闭期间因特殊原因需出入校门者,须说明事由,交验驾驶人或骑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后,经指定的校门通行。

第三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在校园道路上开展妨碍正常交通秩序的活动。若确因工作需要短时占用道路的,必须事先保卫处进行报备,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工作完成后,应立即恢复道路原样。

第十一条 各类车辆和行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校园道路交通指示标识。行人在校园主干道上应在道路两侧靠边行走,除队列行进外,不得多人并排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嬉闹、滑行,横穿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抢穿。

第十二条 各种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必须做到减速缓行、安全礼让、文明行驶,禁止鸣笛,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第十三条  送货车辆应避开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时段,大型货车、载重工程车辆进入校园必须事先报请保卫处批准,并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避让开学生出行高峰时段

第十四条  上学、放学高峰时段,以及学校开展重大活动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校园相关区域或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第四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分别停放在相应的停车位内,严禁相互挤占。

第十六条  对停放在禁停区域特别是消防通道和校园主干道上的各种车辆,在提醒、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执勤人员可以强制搬离,搬离时发生的损坏由车主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严禁校外车辆(含未登记备案车辆)在校园内停放过夜,严禁长期搁置不用车辆、破损车辆在校园内停放。师生员工及驻校单位的各种车辆因特殊原因需要停放过夜的,应停入停车场并在车上醒目位置放置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因校园场地资源有限,提倡学生绿色出行,禁止学生在校内骑乘电动自行车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各种车辆在校园内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如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自行协商解决;如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由交警部门负责处理。发生人员受伤或较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交警部门报案同时报告保卫处,保卫人员要及时协助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处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交警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损坏校园道路、停车场、道路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的,必须照价赔偿或恢复原样,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校园交通管理和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各种车辆,由保卫处发送违规通知提示,对于多次违规者,对驾驶人进行提醒、通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禁止其车辆进校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不服从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政纪处分,责令赔偿相应损失,禁止其车辆进校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执勤人员应热情服务、按章办事、文明值守,如有违纪行为者,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沈阳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9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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