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内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校内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切实消除交通和消防安全隐患,保卫处将对教职工骑乘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精确统计,在拍照、登记后发放新的准入通行标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统计范围
学校教师、后勤保障人员、安保人员用于上下班通勤的电动自行车。
二、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7月10日(星期三)至7月12日(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
7月13日(星期六)、7月14日(星期天),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办理地点:保卫处治安科(生活区大门北侧警务亭,对面为物流中心)
办理要求:
1.教职工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悬挂公安机关发放的牌照;
2.教职工需骑车前往治安科,现场需要对电动车进行拍照登记、粘贴准入通行标识
三、车辆使用须知
1.在学校门岗处积极配合接受查验,务必保管好准入通行标识,有丢失、损毁、换车等情况应及时到保卫处补领和变更登记信息;
2.在校园内安全行驶,通过人行横道、路口时应仔细瞭望、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行人和机动车辆;
3.按位有序停放,严禁停放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场所的消防通道、门厅、走廊、出入口等非停车区域;
4.除保卫巡逻车辆外,严禁在校园内利用学校电源私接乱拉电线为电动车(电池)充电;
5.应确保车辆状况良好,及时更换性能衰减的电动车电池,以免车辆在校内电量不足,全力规避违规充电等行为。
四、其他说明事项
1.请各部门通知所属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车辆登记并贴好准入通行标识,7月15日开始电动自行车将凭该标识出入校园;
2.保卫处将不定期对校内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对于未登记、无准入标识车辆直接清理出校。
联系人:保卫处田伟,13332403535;杜鑫,13842023997
沈阳医学院保卫处
2024年7月9日